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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2-14  点击次数:890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和起算都有特殊规定,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该特别诉讼时效规定。

  1、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期间,包括以下几种: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这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上的规定,它相比《民法通则》第136条的 1年时效的规定优先适用;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也属特别法上的规定,要优先适用。

  2、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原则上都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时起算。

  (2)在铁路运输领域,铁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伤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仍为 1年,但其起算时有特别规定,即: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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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以及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七)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page]

  (十)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一)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二)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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